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,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经省政府批准,我市决定:
一、假期安排
清明节放假1天,放假时间为4月4日(星期日),4月3日(星期六)上班。
二、疫情防控措施
清明节期间,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防范措施,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,落实常态化防疫措施,坚决堵塞疫情传播渠道;各景区要加强管理,做好人流、车流分流,开展有序游览;各商场、超市要强化消毒,确保人员密度不超过防控标准;各餐饮单位要严格执行卫生标准,确保食品安全。
三、安全生产
清明节期间,各相关单位要坚决执行生产安全措施,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。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,提高安全意识。
四、交通安全
清明节期间,要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规定,重点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,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。
五、服务保障
清明节期间,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服务保障,全面做好安保、供电、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工作。